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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星期三),眾議院針對副總統莎拉·杜特蒂彈劾聽證會上的一幕,令人憶起2001年前總統約瑟夫·艾斯特拉達受審時的情景,儘管兩者情況截然不同。
2001年,參議員們對是否開啟所謂的「第二個信封」意見分歧,該信封據信載有與艾斯特拉達涉嫌「Jose Velarde」銀行帳戶相關的證據。
時至今日,國會議員就開啟一個裝有副總統莎拉·杜特蒂稅務記錄的箱子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展開辯論。
國家稅務局(BIR)攜帶委員會傳票要求提交的文件出席聽證會:
相關記錄存放於一個密封箱內,但國家稅務局局長查利托·馬丁·門多薩提出質疑:委員會是否有權查閱箱內文件?
《國家國內稅收法》(NIRC)第270條規定,任何國家稅務局員工若非法洩露任何納稅人的稅務資訊,可被處以最高10萬披索的罰款及最高五年的監禁。
立法部門享有一項值得注意的例外,尤其體現在第20條,該條規定國家稅務局局長可向進行立法調查的委員會提供其所要求的個人稅務記錄副本。然而,委員會須處於秘密會議狀態——即議會術語中的閉門會議。
問題的癥結在於:主持彈劾聽證會的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未必屬於進行立法調查的委員會。
眾議院規則手冊依據1987年憲法第6條第21節,就調查的啟動方式提供了相關指引。
規則規定,調查可由委員會經全體成員多數票通過後自行發起,或由整個眾議院透過將特權演講、決議或請願書轉交相關委員會的方式授權啟動。《立法調查程序規則》第2條規定,上述文件須明確要求進行調查。
彈劾規則載於眾議院規則手冊的另一部分。彈劾申訴書亦未明確要求司法委員會啟動立法調查。
數名委員會成員認為,委員會在法律上無權開啟該箱子。
「如果本委員會有權公開持有或討論箱內的特定文件,法律本應明確設立例外條款,將彈劾聽證納入其中,就如同銀行保密法的做法一樣,」拉瑙德蘇爾省第一選區眾議員齊亞·阿隆托·阿迪翁表示,他所引用的是共和國法令第1405號第2條。
「彈劾並不賦予我們無限制取證的權力,」卡加延德奧羅市第一選區眾議員洛爾丹·蘇安補充道。
蘇安還指出,箱內不僅包含杜特蒂的稅務記錄,還有其丈夫卡皮奧的記錄,卡皮奧是一名普通公民,若開啟箱子,其資料私隱法下的權利可能遭受侵害。
卡皮奧此前已向奎松市地區審判法院申請臨時限制令,以阻止司法委員會就提交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所發出的傳票。
然而,眾議院資深副少數黨黨鞭蕾拉·德利馬堅持認為,當眾議院進行彈劾程序時,其所履行的是凌駕於一般立法職能之上的特殊憲法職責。
「憲法問責義務及憲法對普通法律的最高效力原則支持此一立場。《國家國內稅收法》的保密條款,無法使公職人員在憲法授權的問責程序中豁免於資訊披露,」德利馬說。
比科爾薩羅地區眾議員泰瑞·里東亦主張,《國家國內稅收法》相關條款僅適用於稅務人員,而非有意開啟箱子的立法者。
若眾議院無權開啟箱子,參議院在召開彈劾法庭時是否有此權力?
「依照法律條文,主席女士,同樣沒有任何依據可進行資訊披露……彈劾程序或審判並非例外情形之一,」國家稅務局局長門多薩表示。
「這真是荒謬至極,」委員會主席金琪·路易斯特羅打趣道。
委員會以21票對4票決定暫時擱置討論,但堅持保留該箱子,促使國家稅務局局長在箱子的封貼處簽名,以確保封條完整無損。
其中一名投訴人的律師阿曼多·維吉爾·利古坦認為,目前已無需公開杜特蒂的稅務記錄,並表示現有證據已足以證明杜特蒂蓄意違憲。
投訴人認為,反洗錢委員會所確認的杜特蒂銀行交易記錄,與其在資產、負債及淨值申報表中的申報內容之間存在明顯差距,是促使她再度遭彈劾的有力證據。
他表示,這對夫婦的所得稅申報表僅作為補強證據,用以進一步佐證杜特蒂的收入與多年來流經其銀行帳戶的數十億披索並不相符。
利古坦還補充說,杜特蒂陣營有「慣常做法」,會將「任何可在彈劾程序中利用的事項」訴諸最高法院。
「對我而言,裝有所得稅申報表的國家稅務局箱子未被開啟,並不會削弱本案的證明力,也不會降低投訴人對副總統指控的說服力,」他說。
眾議院計劃於4月29日完成彈劾聽證,再決定是否將案件提交全體院會審議。
委員會多數票通過後,再經全體院會三分之一票數支持,將史無前例地完成對同一名彈劾官員的第二度彈劾。 – Rappler.com


